苏州大学藏品征集和管理工作条例

                        苏大博【2019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文物、陈列品(以下统称藏品)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为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进一步加强学校藏品的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规范藏品的征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藏品,更好地服务于师生的教学、科研、文化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藏品是学校宝贵的文化遗产。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学校所有拥有藏品的单位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和提供使用(主要为本校师生教学、科研、文化教育服务;对社会可以根据需要提供藏品复制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藏品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使用。

第三条  藏品保管须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设立专门保管科室,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保管工作应根据藏品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  藏品保管人员必须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具备藏品保管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相应的保管方法,熟悉所保管藏品的性质和特点,了解每件藏品的现状,始终把藏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五条 苏州大学藏品征集范围:

(一)国家规定的可移动文物范围:11949年以前产生的文物、陈列品、实物、史料、古籍和历史档案等。具体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2)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3)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4)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5)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2、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目录》的书画作品。

(二)本校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和科研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实际发生和接受的藏品。包括(1)与苏州大学(东吴大学、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等)百十余年发展历程中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学校发展的重要见证物等。(2)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是重要领导人物、名人的题词、艺术作品及吴地艺术家的重要作品。(3)反映吴地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5)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6)具有收藏价值的木质家具、用具等。

第二章   博物馆藏品的管理和征集

第六条  博物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重大事项由学校博物馆馆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策和督办,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实施。

第七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方式以校内调拨、协商转让、商业收购、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校内藏品调拨,由学校博物馆馆务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提交校务会议决定,各单位服从学校决定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学校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为调拨工作提供方便。

第九条  协商转让、商业收购藏品前必须对藏品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由两名以上专家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作出准确的鉴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苏大招标2018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接受藏品捐赠原则上参照《苏州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苏大发展20111)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博物馆和捐赠人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个人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学校,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视贡献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藏品征集后,藏品流传经过、藏品的相关资料和征集情况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藏品征集档案包括:

1、藏品征集报告(限额以上);

2、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

3、藏品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藏品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藏品征集的新闻报道稿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

最后形成相关档案资料视藏品征集过程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费用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   博物馆藏品的编目和建档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入博物馆的,由相关人员按藏品编目要求,填写藏品编目卡片(除总登记账项目外,须写明铭记、题跋、流传经历、完残状况、尺寸、数量等,文字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须将藏品的相关信息录入“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总账”以及“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数据库”,新征集来的藏品还需填写“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单据”根据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还需录入“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未录入总账的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以及各类重要会展签名本、笔会作品、拓片等应另行建账,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总账”由总账保管员管理,总账保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库房管理工作。账目变更时,必须由总账保管员和库房管理员共同在场,并签名盖章。非总账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总账”纸质文本,因工作需要可查阅“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数据库”电子文本。

第四章  博物馆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设有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内外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保管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藏品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馆领导和相关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学校和公安部门,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第十九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管理,定位到橱、柜、格。珍贵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二十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志”。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馆领导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并登记。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因校际、馆际交流需进库房者,须经馆领导审批,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每年下拨专项经费用于博物馆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储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二十三  藏品盘点一年一次,遵照《苏州大学博物馆藏品盘点办法》严格执行。

第五章  博物馆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二十四 博物馆应完善藏品提取、入库规范。保管人员须遵守藏品安全出、入库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提取藏品。因工作需要提取藏品,提用人须根据提用目的、藏品重要程度,填写藏品提取凭证,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保管人员入库提取。保管人员与提用人进行藏品点交时,交接双方必须对出库藏品的名称、编号、数量和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核对与记录,如藏品现状用文字不能尽述的部分,应采用影像记录,最后由保管人员填写“藏品出入库凭证”出库栏目,双方确认后签字。藏品归还时,保管人员与提用人依据藏品出库时的“藏品出入库凭证”清点藏品,再次对藏品的名称、编号、数量和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核对,填写“藏品出入库凭证”的入库栏目,并由双方签字、存档。若藏品现状发生变化,保管人员必须做出藏品现状发生变化报告并同提用方共同签字,上报馆领导,按相关处理意见实施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赠送。经学校批准,重复藏品,馆际之间可相互支持、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账、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情况,保管人员每月进行统计,每半年汇总一次,按规定盘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博物馆藏品的保护、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需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第二十八条  藏品修复时,应参照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坚持不改变藏品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藏品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藏品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修复前、后做好照相、测绘记录。建立修复档案,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修复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修复信息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修复日期。

第二十九条 经常使用的珍贵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藏品,应由馆领导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第七章 校内其他单位藏品的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博物馆是全校藏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藏品的统筹管理和信息审核、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历史上遗存的及在日常工作中实际发生和接受的经学校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藏品,必须送交至博物馆收藏,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保管条件的单位允许存放藏品,但每年应从相关单位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于藏品的保护。为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每年必须对所有藏品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按相关规定编制藏品固定资产信息统计表,报送博物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若藏品现状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保管人员须做出藏品现状发生变化报告并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上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购买藏品,需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各单位自行保管藏品,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好详细的藏品档案,录入“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藏品明细清单报博物馆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未被列入学校博物馆收藏管理而相关单位需要博物馆提供藏品存放处所,须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藏品的名称、数量、现状及存放期限等。博物馆应视藏品性质及场馆具体情况,确认是否适合存放博物馆库房。藏品入库前,双方保管人员须对藏品进行清点移交,确认藏品无误和箱内没有存放有碍博物馆库房安全的物品后加贴封条。博物馆工作人员需填写“藏品入库凭证”。加贴封条的藏品箱安全由博物馆负责,涉及其内部的藏品保护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博物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需要提用藏品时,需要出具提用申请,填写“藏品提取凭证”。保管人员须与提用人核对提用藏品的名称、数量、现状,并填写“藏品出库凭证”。藏品归还时,保管人员与提用人依据藏品出库时的“藏品出库凭证”清点藏品,再次对藏品的名称、数量和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填写“藏品入库凭证”,并由双方签字、存档。

第三十六条  在双方部门的协商下,经有关单位同意,博物馆可将相关单位存放于馆内的藏品用于展览。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打开封存藏品箱,博物馆保管人员提取出用于展览的藏品,并填写“藏品出库凭证”。未用于展览的藏品由相关部门继续封存于藏品箱内,并加贴封条。用于展览的藏品的保护由博物馆负责。展览结束后,博物馆保管人员与藏品所属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依据藏品出库时的“藏品出库凭证”清点藏品,对藏品的名称、数量和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填写“藏品入库凭证,并由双方签字、存档。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2019115